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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扣除审限的规定》
关键词:江苏省高院 内部 司法意见 行政诉讼 扣除 审限 南京律师咨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扣除审限的规定》

  (2009年6月12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审限管理工作,促进行政诉讼案件案结事了,现就行政诉讼案件扣除审限问题规定如下:

  一、行政诉讼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扣除审限:

  (一)各方当事人同意和解,需要进一步协调工作的;

  (二)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需要做矛盾化解工作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或者矛盾极易激化需要做协调工作的;

  (四)单独或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需要进一步做调解工作的。

  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有前款(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扣除审限。

  二、行政诉讼案件审限扣除的期限和相关要求,参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和解和调解扣除审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 (苏高法审委【2006】20号)“关于庭外和解的审限扣除”的规定执行。

  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审限扣除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三、本规定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省法院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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