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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物权法及诚实信用
关键词:江苏省高院 内部 司法意见 物权法 诚实信用 南京律师咨询
江苏《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征求意见稿)》

  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物权法》的适用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各种物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贯彻和执行好物权法,是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要认真掌握、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物权法。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个人或者民营企业与代表国家的政府、有国家投资的公司或者集体发生民事纠纷时,要切实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只要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依法进行的,那么使国有企业或者国家参股的企业资产流失的责任就不在人民法院,而在于这些企业的具体经营人员,不能把具体经营人员经营不善的责任强加给人民法院,损害司法权威;同时,也要防止违反法律规定保护个人或者民营企业一方的财产。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至于所签合同最后能否履行,标的物能否办理物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而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必须经登记才生效。要妥善处理涉及物业权益的各类案件,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车位、车库的归属在没有约定时如何处理等敏感问题,要加强研究,慎重下判,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要认真及时地学习贯彻。

  (二)关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通则从基本法的角度,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规范民事活动、弘扬道德观念、维护交易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一些民事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重信用、不守合同、见利忘义的情况还比较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要充分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诚实守信一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要认真分析其是否属于恶意抗辩,不能草率予以支持。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要注意不能让失信者、见利忘义者、毁约者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在具体案件中,如果适用某一条法律的结果反而会使不守信用、见利忘义、毁约方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应该注意考虑该条法律规定的价值,是否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或者考虑体系解释的方法、利益衡量的方法,向有利于诚实信用的一方解释,保护诚实信用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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