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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关键词:江苏省高院 内部 司法意见 婚姻家庭纠纷 南京律师咨询
  江苏《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征求意见稿)》

  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1、关于彩礼问题
  (1)彩礼的认定。
  对金钱、实物的给付是否构成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文化状况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2)返还彩礼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以婚姻双方当事人为彩礼的返还义务人,不列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一方当事人以对方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自己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使用人为抗辩,拒不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该诉讼非离婚诉讼,而系普通的返还财产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列返还义务人的实际收受方为当事人;女方使用了相关财产的,视为共同返还义务人。
  (3)返还尺度的掌握。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同居时间长短或者结婚时间长短、双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用途去向、有无子女、当地经济条件等具体情况,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4)“生活困难”的认定。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生活困难”的认定,应采用“绝对困难”标准,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以“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认定标准。
  (5)一方起诉离婚与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关系
  离婚案件诉讼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
  2、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
  忠诚协议指男女双方约定夫妻在感情上必须互相忠实,如一方有不忠行为,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违约金而订立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依据忠诚协议起诉或者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按“忠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且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相互忠诚为道德上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义务的,不予受理。但双方对违反忠诚义务的后果作出约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予支持。)
  3、为解除不当同居关系承诺给付补偿款的处理
  当事人为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借款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以借款协议为依据起诉要求履行的,不予保护。
  4、关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认定
  判断哪些疾病属于影响婚姻效力的疾病时,人民法院应当征询医学专家的意见,并结合该意见对婚姻效力作出认定。
  5、关于事实婚姻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符合事实婚姻构成条件的,与合法登记的婚姻同等对待。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6、关于骗取结婚证案件的处理
  在离婚案件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因有领取结婚证时非双方亲自到场等程序上的瑕疵,要求宣布登记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按行政程序处理,离婚案件中对此不予理涉。
  7、关于诉讼外离婚协议的效力
  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订立离婚协议,但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该协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8、关于离婚损害赔偿
  因重婚导致离婚,重婚一方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另一方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重婚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9、关于探望权
  对探望权的判决不应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探望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就探望权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如果当事人经释明后仍不主张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应就探望权作出判决。
  10、关于买断工龄款性质的认定
  对一方当事人所得的买断工龄的款项中,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内的相应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1、关于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将该房屋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12、关于按揭房屋权属的认定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如夫妻另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个人出资部分不应返还,而应拆成份额分配)
  13、关于房改房权属的认定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对出资方可以适当多分。但一方当事人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该房改房是其婚前利用个人的福利因素取得,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可以认定为该方当事人的个人财产。
  14、夫妻共有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认定
  夫妻双方将共有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双方将该房产赠与给子女。离婚时,一方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为由要求分割的,不予支持。
  15、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外部关系的处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的,应举证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如夫妻中非借债一方举证证明该债务确为借债一方个人债务的,不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
  16、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内部关系的处理
  夫妻一方对外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后,在离婚案件中以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对方承担的,应当证明借债经双方同意或者借债用于共同生活;对此举证不能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夫妻共同对外偿还债务后,一方当事人主张追偿权的,应当由借债一方当事人对债务的性质承担举证责任。
  17、关于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1)提出申请的一方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
  (2)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
  (3)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
  (4)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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