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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建设工程纠纷案件
关键词:江苏省高院 内部 司法意见 建设工程纠纷 南京律师咨询
江苏《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征求意见稿)》

  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1、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合同的责任
  项目经理系施工企业在特定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和所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项目经理以施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的,一般应当认定该代理行为有效,但施工企业能够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2、挂靠纠纷的处理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风险,由被挂靠人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共同承担。
  3、竣工结算依据的认定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4、无效合同的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或者能够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施工成本并请求按实结算的,应予支持。
  5、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按承包人的资质等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对工程价款是否欠付的举证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6、约定管理费的收取
  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基于挂靠关系形成的合同约定了管理费,如果按照约定收取管理费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了管理行为并在招投标过程中缴纳了相关费用,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
  7、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后果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之外的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减少工程价款或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应予支持。
  8、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以外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法律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对合同效力以外的问题可以参照司法解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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