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民营企业刑法风险防范--挪用资金罪
关键词:民营企业 刑法风险 挪用资金 南京律师

  作者:李燚律师
  一、什么是挪用资金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一罪名是从挪用公款罪衍生出来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非国有企业资产安全,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的有效保护。
  二、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挪用资金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六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如何区分“挪用资金罪的借贷”与“民事借贷”
  前者违反单位财务制度而擅自动用本单位资金,侵犯了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
  后者属于单位自己的出借行为,有利于单位合理地利用闲散资金,虽然单位间的拆借不合法,但不构成犯罪。
  正确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出借行为是谁的意志。
  难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外出借本单位资金时,如何认定其行为?尤其是资金挪用人与使用人之间签订有合同、协议、借据等,甚至还约定了资金借用的期限和利息,这使得界定“挪用”和“出借”难度非常大。
  但依旧可以通过分析出借行为的决策过程(谁的意志)行为目的(是否为谋取个人私利)以及股权结构等来进行分析。
  五、真实案例: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挪用资金案
  在最辉煌的时候,顾雏军一人就掌控了多达五家上市公司,并购的其他企业更是不计其数,外界也形象的称这些公司为“顾氏帝国”。
  ……二审法院查明,2003年,顾雏军为收购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指示张宏等人以顾雏军父子的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筹集8亿元的现金出资,顾雏军指示以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
  2005年3至4月间,顾雏军、姜宝军在未经扬州亚星客车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起草了《付款通知书》,要求扬州机电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应付给亚星客车的股权转让款及部分投资分红款共6300万元支付到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
  2009年4月,广东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元。有可能成为世界级企业家的顾雏军就这样倒下了,而他曾经创造的商业奇迹令人难以忘记。

  免责声明:问问律师网ask64.com提供的文章、信息只是编者在自己的理解基础上对所知晓的以往及发文当时情况的分析和介绍,本网站不对其今后的发展变化作任何肯定性预测、不作任何性质的保证。对于访问者根据本网站提供的文章、信息所作出的一切行为,除非问问律师网另有明确书面承诺,否则由访问者个人承担,问问律师网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为更好地维护访问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访问者电话或当面咨询当地律师。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