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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司法解释(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
关键词:南京律师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司法解释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依据:二○一○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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