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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司法解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标准) |
关键词:南京律师咨询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 司法解释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二○一○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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