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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新司法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标准) |
关键词:南京律师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 司法解释 最高法院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据:二○一○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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