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0年最新司法解释(虚假破产案立案标准) |
关键词:南京律师 虚假破产 司法解释 |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依据:二○一○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免责声明:问问律师网ask64.com提供的文章、信息只是编者在自己的理解基础上对所知晓的以往及发文当时情况的分析和介绍,本网站不对其今后的发展变化作任何肯定性预测、不作任何性质的保证。对于访问者根据本网站提供的文章、信息所作出的一切行为,除非问问律师网另有明确书面承诺,否则由访问者个人承担,问问律师网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为更好地维护访问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访问者电话或当面咨询当地律师。 |
|
点击返回首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