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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纠纷中“面积误差”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论纪要)
关键词:房屋 买卖 面积 误差 南京律师

  依据《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处理原则有二:首先交由当事人意思自决,表现为“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其次,在当事人意思未能自决的情况下,即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的情况下,才依据《解释》的规定处理。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往往约定有“多退少补、按实结算”等类似条款,这是否属于“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的情形?如果属于这种情形,当面积误差过大以至明显不合理时,是否仍然简单套用“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规则?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双方虽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但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百分之三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预购人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百分之三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小于部分超过百分之三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该部分的房价款。

  与会代表认为,第一,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是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群众利益,维护市场诚信的理念,具有江苏特色;而且,该规定是对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规制,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并不涉及合同本身的效力。在这一点上,《条例》与《解释》并不矛盾。因此,对约定“按实结算”而引发的面积纠纷,应当适用《条例》的规定。第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面积误差的具体比例及相应的处理方法,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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