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购房纠纷中“一房二卖”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论纪要)
关键词:房屋 一房二卖 南京律师

  关于 “一房两卖”纠纷中确定房屋产权归属的原则 “一物二卖”的问题,是一个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的问题。“一房两卖”的问题,即是其中一例。与会代表认为,只要不动产权利登记在出卖人名下,不论其出卖了几次,几个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若出卖人与后一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一买受人利益的,则后一买卖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由前一买受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若出卖人的后一出卖行为具备撤销权行使条件的,则前一买受人也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以保全其得以向出卖人主张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在数个买卖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出卖人“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若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当其都要求实际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时,如何处理?根据什么原则确定房屋产权的归属?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结合一定的事实因素或者一定的社会政策来判断:如果数个买受人中,已经有人占有了该房屋并进行了装修添附,那么可以决定由占有的买受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经济效益原则的体现。如果买受人都没有实际占有房屋的,那么应由第一个订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另一种意见认为,到底由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当由出卖人决定,即由出卖人选择向谁交付。这是意思自由原则的要求与体现,而且出卖人作出的这一选择,是以其将向其他未被选择的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的,因此,对出卖人的这一选择,没有理由不予尊重。这一原则,可以概括为出卖人自由选择交付原则。

  免责声明:问问律师网ask64.com提供的文章、信息只是编者在自己的理解基础上对所知晓的以往及发文当时情况的分析和介绍,本网站不对其今后的发展变化作任何肯定性预测、不作任何性质的保证。对于访问者根据本网站提供的文章、信息所作出的一切行为,除非问问律师网另有明确书面承诺,否则由访问者个人承担,问问律师网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为更好地维护访问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访问者电话或当面咨询当地律师。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