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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管理技巧
关键词:合同履行 法律风险 南京律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应注意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注意长期合作对象的异常情况
  如果长期合作双方一直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近期出现了延迟付款现象,井增加了订货量,企业应引起充分重视。很可能对方出现严重资金困难、面临破产等情况。此时应尽量到其公司实地考查,不能只听一面之间。
  2.掌握批发企业情况
  对于生产型企业,此时应加强市场调研,了解和掌握有关批发企业的业务情况。对批发企业的选择是一个关键问题,可通过多方渠道明察暗访了解和选择那些信誉好,有一定经济实力,联系网络广的企业。这是降低风险的一条有效途径。
  如有条件,企业可跳过批发企业直接与零售企业打交道,寻找那些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零售商店,以赊销或代销的方式打开局面之后便可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也可采取开设专卖店规避这种风险。这是最保险也是最直接的减少风险的一种方式。缺点是需要一定的人手和财力进行销售管理,它对于无知名度的商品来说具有一定风险,而对于那些名牌产品而言却不失为一种稳妥的销售方式。
  3.严格规章制度,坚持规范操作
  企业对任何人的信任都应建立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规章制度是企业运行的规矩,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企业的工作人员,不沦其职位高低,都应对此十分明了并贯彻在自己行动中。如果对一个人、一个单位的信任能够导致他人放弃了规章制度,那么这种信任给自身利益带来了损害也就不足为奇了。在签订合同时按有关程序严格进行,应严格做好合同的公证与鉴证工作。不能给违反规则的行为提供任何可能实现的机会,特别是在合同履行中,切不可为对方的违规行为大开绿灯。如为了防范调包欺诈,交货时货物检验不能做表面文章,可由专人负责货物的检验,责任到人,这样才能防患于未然。
  4.注意防范因第三人履行带来的风险
  第三人代债务人向我方履行的情况下,一般的相当于我方多了一个保障,因此应乐于接受。但是有的时候,债务人会要求将其债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后其不再敢担任何责任。这时候应充分了解该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不能草率答应。合作方要求我力•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取得债权人的书面通知书。
  5.采职中止履行和解除合同等方法进行自我保护
  (1)中止履行的条件。《合同法》第68条规定,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2)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
  企业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准备中止合同的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让对方有充足时间处理合同的善后事宜。如果怠于通知,应赔偿由此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6.依法行使代位请求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其中行使代位请求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7.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的处理
  按《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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