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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屋租赁办法能否贯彻存疑 2010-12-16
关键词:南京房产律师 房屋租赁
  《房屋租赁办法》颁布 能否贯彻存疑

  法规规定:

  住建部近日出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并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在新规中,对于分割出租行为有明确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如果出租人违反了上述规定,由当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分析: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李燚律师认为,上述《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性质,其效力低于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对于私权范围内的很多问题,法律一般崇尚私权自治(或私法自治)。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每个人得依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之事务,形成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私法自治表现在私法事务的各个领域,如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或买或卖,或租或赁,或借或贷,或捐或赠,或抵或质,或自用或交易,或占有或抛弃,悉听尊便,无任何限制。在我国,法律上由于缺乏私法自治的传统,并长期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使得意思自治、私权自治的原则未能得到很好贯彻。

  李律师同时认为,上述部门规章在现实中得到贯彻有一定难度,当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程序使得出租人的违法成本较低,正如“出租租赁须到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政策,现实中贯彻到哪一步不言自明。法律法规不在于制订的多有技巧,更在于能否真正得到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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