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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加大单位欠缴社保处罚力度 |
关键词:律师咨询 社会保险法 欠缴社保 |
《社保法》明确规定:1、工商、民政、公安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及时向社保管理机关通报企业成立信息,从而使社保管理机关能比较有效的掌握企业是否成立、是否应当进行社保登记以及企业的社保缴纳情况;2、对应缴而不缴、少缴社保的企业,社保管理机关有权核查社保缴纳情况,并可使用查询企业账户、划扣企业银行存款、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申请法院强制拍卖财产等强制性执法措施;3、不缴、少缴社保费用的企业不仅需支付应缴社保费用一倍至三倍罚款,还需自欠缴之日起每日支付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可见,行政机关可对未依法缴纳社保的企业予以直接有效的处理。劳动者通过这种及时、便捷、低廉的行政途径维权,完全可以达到维权目的,维权成本大大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关注这一调整,与当地劳动部门保持紧密联系,了解当地执法政策,以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社保政策,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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