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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式公寓未按照合同提供天然气 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南京律师咨询 酒店式公寓 天然气
  案件过程

  原告诉称:本人与久典房地产公司于2004年11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酒店式公寓一套。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当天然气入户,但原告收房后发现该房屋没有天然气管线,不能开通天然气。起诉请求:判令久典公司履行合同中天然气入户的约定,诉讼费由久典公司承担。

  被告辩称:第一,我公司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经获得天然气的安装许可,2006年6月26日接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设计变更通知》,市燃气审批主管部门要求酒店式公寓将燃气设计全部更改为电力烹饪设施。我公司被迫进行变更。我公司及时向原告发出《关于公寓设计变更通知书》,该通知书已经明确告知天然气变更以及其权利等问题。但在规定时间内,原告未退房,亦未提出任何书面异议。设计变更后,我公司将已经施工的燃气管道全部拆除并赔偿燃气安装公司的各项损失,并为全体业主配备了高级电磁炉。现原告要求天然气入户根本不能实现,无任何操作履行的可能。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鉴于本案的天然气设计变更是经业务主管部门、甲方代表、设计方代表、施工方代表四方共同签章确认,并作出《新中关大厦公寓楼取消燃气》的决议而进行变更,该变更非因久典公司的原因所致。且久典公司及时告知,并已向原告提供高级电磁炉的方式进行了替代履行,并非久典公司拒不履行天然气入户的约定。现久典公司继续履行天然气入户约定已无事实基础。对原告要求久典公司继续履行天然气入户约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律师分析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李燚律师分析,本案被告久典房地产公司违约情形明显,但是因原告诉讼请求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该请求因实际情况而无法实现,致使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如果变更诉讼策略,直接要求被告久典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将极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久典房地产公司违约行为明显,燃气问题的变更很难构成不可抗力。其次,主张赔偿责任时也可以考虑主张房屋价值贬损的损失赔偿。诉讼策略有时候直接影响到一个案件的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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