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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中的房屋权属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讨论纪要】
关键词:离婚 房屋 南京律师
【关于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夫妻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认定为是一方个人财产形态上的转化,故应认定为登记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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