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与外国人结婚
中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通常外国人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本人护照或者身份国籍证明;
(2)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者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或者临时来华入境、居留证件;
(3)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证明;
(4)如果离过婚的,还需持有有效离婚证书正本;
(5)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认证书。
以上文件,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书(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以及配偶死亡证明等需经过公证认证的手续。
二、与外国人离婚
中国人为原告向国内法院起诉要求同外国人离婚,中国人需要向法院提供如下文件:起诉书、结婚证、原告身份证明。
其中,若结婚注册证书是国外机构颁发,应先将该结婚注册证书拿到颁发国进行公证,然后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才能被国内法院采信。
三、认证程序办理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者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四、办理机构
目前,中国外交部授权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海南、云南、四川、贵州、湖南、湖北、江西、黑龙江、吉林、辽宁、山东、广西、内蒙古、上海、重庆、长春、宁波、青岛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级外事办公室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对上述省、区、市内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和贸促分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出具的商业文书,如文书使用国在当地设有领馆或其领馆领区包括该省、区、市,且领馆开展认证业务,则文书应先送该省、区、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认证,而后送相关国家领馆办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