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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
关键词:未婚 同居 财产分割 免费律师咨询

  关于“未婚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省高院也没有会议纪要、内部意见等规定加以明确规定。这也是法院判案的难点所在。

  能找到的规定是20多年前的一个最高院意见,1989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实践中,是否所有的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均可适用这个法律规定呢?一般认为,首先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主要参考以下几点:比如在内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在外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当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综合评定,切不可以点断面,以偏概全。不能单独以不满足上述部分情况就认定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举证时,可以考虑提供下述证据:

  双方共同出游时的甜蜜、放松的照片、婚纱照、双方父母共同出游照片、短信、邮件、聊天记录、证人证言、各种生活支出费用单据等。

  综上所述,对于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以及公序良俗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其间所得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到底是共同共有、按份共有还是个人所有,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就体现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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