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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及风险
关键词:股权转让 价格 个人所得税 风险 南京律师咨询

  一般情况下,股权价格系买卖双方共同约定,无需与股东转让的出资额相等,股权转让备案登记的价格也无需大于等于转让股权的出资额。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两个转让价格,至少有这么两种情况:一是工商管理部门要求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或等于股东出资额;二是股权转让人为规避高于出资额转让产生的所得税而特意将备案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价格处理为与股东出资额相等。

  上述情形导致大量风险由此产生,以下有两个具体案例:

  案例一:2007年,某公司的股东A将持有的3%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80万元)转让给该公司B股东,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50万元,并签订了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要求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出资额,否则办不了备案登记。无奈之下,双方按照工商人员的要求和范本签订了一份用于备案的协议,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价款出资额80万元,最终办理通过了工商登记。B股东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孰不知,半年后A股东起诉B股东要求按照备案中的转让价款(即出资额)支付股权转让款。

  案例二:某公司注册资本600万,该公司名下享有一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价值约3000万元。2006年因该公司开发资金欠缺问题,全体股东拟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某甲,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股权转让金额为3000万元。在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时,基于避免所得税的考虑,按照股权转让的范本协议另行签订了一份备案用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为600万,即公司股东的总出资额。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因该公司屡次出现原股东未披露的债务,双方发生纠纷,对于真实股权转让价款究竟是备案登记协议中的600万,还是先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3000万,双方亦各执一词。

  由此给我们启发,股权转让当事人应尽可能以合理方式固定下证据以证实,签订的哪一份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还原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款。一般有以下方式:1、制作备忘录或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说明如此办理的原因,声明股权转让价款的真实意思;2、让股权转让备案协议中价款有利的另一方予以单方书面声明形式,说明真实价款,并表示放弃备案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价格利益。

  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 号)等税法来看,计算股东所得税并非完全以备案协议中股权转让款作为唯一依据,只要约定原股东负责公司以前的债权和债务,计算所得税时应扣除股东需清偿的公司债务、出资额等,并结合公司债权等因素来最终综合确定。

  因此,笔者建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合理利用税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不宜通过在备案时将股权转让价款改为股权出资额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另外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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