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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相关的契税政策
关键词:企业重组 契税 改革 改制 律师咨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改革中有关转制重组的契税政策规定如下:

  1.公司制改革
  公司制改革,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制改革中,对不改变技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固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 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2.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为吸收合并; 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3.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企业的,为存续分立;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的,为新设分立。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4.股权重组
  股权重组是指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发生变更的行为。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或出资部分或全部转让他人;增资扩股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或特定单位、个人募集出资、发行股票。
  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属于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宣告破产的法律行为。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归属的,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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