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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工业用地的空间范围 |
关键词:工业用地 出让 空间范围 律师咨询 |
出让土地的空间范围:可以依法分层出让,上下高程约定不能少
《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不是一个平面、二维概念,而是一个空间、立体的概念。
既然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空间范围,那么,就可以依法分层出让。在具体的出让实践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既可以出让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如香港的空间隧道;也可以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如地下商场、车库等。为准确标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范围,保证合同约定的标的物的唯一性,在出让合同中,不仅要约定出让合同的平面界址,还要同时约定宗地的上下高程,这样,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才是一个空间概念。
为此,2008年文本第4条明确,在签订出让合同时,要填写宗地的平面界限和竖向界限,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
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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