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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工业用地的建设配套
关键词:工业用地 出让 建设配套 律师咨询
  出让宗地建设配套:一揽子的约定要求

  国发3号文规定,供应住宅用地要将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也明确要求: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7 %。

  为落实上述政策规定,2008年文本第14条设定了两款。第一款对工业项目中的非生产性设施用地面积比例进行了明确约定;第二款对住宅用地范围内建设的住宅总套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要求进行了约定。

  具体地说,如果出让的宗地用于建设工业项目,只填写第一款;如果出让的宗地用于住宅建设,且政府规划建设部门对住宅用地范围内需要建设的住宅套数、套型及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可将其具体指标和要求在合同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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