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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土地用途的两种方式
关键词:工业用地 出让 土地用途 律师咨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发3号文进一步要求,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根据上述法律政策规定,2008年文本第18条明确要求: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种方式是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按照新土地用途条件下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条件下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第二种处理方式,在性质上属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处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操作程序,规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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