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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让人未按期开竣工的违约处理
关键词:工业用地 出让 开竣工 律师咨询

  为促进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2008年合同文本要求出让合同中明确填写出让宗地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不能按期开工的,受让人要提出申请,出让人同意延建的,重新约定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因此,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的,属于合同中的迟延履行性质的违约行为。对于合同违约,《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所谓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由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称为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根据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来计算确定。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来说,受让宗地的建设项目迟延开工和迟延竣工,均属于违约,受让人应按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开工和竣工,违约金比例依据出让价款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约定。为此,合同文本第三十三条规定,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或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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