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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解释条款相互衔接的认识
关键词:合同纠纷 司法解释 南京律师咨询

  通常情况下司法解释之间的规定应当是一致的和吻合的,不应当出现相互脱节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我们也认识到人类文明处于不断的进步和发展之中,即使人们认识事物、规律的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司法解释之中那些已经落后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内容,将被及时清理出司法解释的群体。

  但是,我们作为唯物主义者,必然清醒地认识到,凡是超越时代发展的,与时代发展同步的,还有利于维护我们正常生活秩序的习惯、惯例、规则,乃至司法解释的内容,都将被保留,持续地运用下去。以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时死亡为例,一般情况下将他们宣布为同时死亡是没有问题的,但毕竟这里有一个保险权益继承人的问题,如果规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即意味着受益人可按保险合同约定享有保险权益,即使受益人因同一事件死亡,他的继承人仍可继承该笔财产权益。而如果认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意味着受益人不能再享有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财产权益,该保险权益转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享有,而这却违背了被保险人当时投保的意图。被保险人投保时确立受益人,就是要驳夺其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权利享有,这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精神。对于这样的条款应当作出对保险人和受益人有利的解释,不能以此驳夺受益人的财产权益,也不应让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没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授权的情况下,享有了该笔保险财产权益。

  对于合同成立,效力、保险责任的认识,除了要严格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加以规范之外,还应当依据合同法的原则性规定加以规范,同时要保持与其他司法解释精神的协调,避免出现不同司法解释出现不同提法和不同认识,以及不同规定的情况。尤其是在法律概念的表述上,必须做到法律语言的协调一致,表述意思的大致统一,还应当考虑不同场合,不同法律概念所要表述的不同意图,避免对法律概念认识的绝对化和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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