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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诈骗罪的量刑意见 2011年
关键词:江苏省高院 诈骗罪 量刑意见 南京律师事务所
  1、根据诈骗数额,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2)诈骗数额达5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3)诈骗数额达4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4)诈骗数额达2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5)诈骗数额达10万元,又具有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45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诈骗数额达10万元,因具有下述相关情形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可增加基准刑的20%-3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3、有下列情形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诈骗自家或近亲属财物的。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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