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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关键词:建筑施工 竣工验收 南京律师事务所

  解释中对工程款支付的原则,应当把握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再次竣工验收是否合格这一分界点。未完工程以及经阶段性验收不合格工程可以参照处理。

  1、无论合同有效、无效、被解除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或修复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不得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进行修复,修复前承包人不得要求支付工程价款(不包括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情形)。

  1)修复义务应当由承包人履行,工期不得顺延,发包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可要求承包人赔偿。

  2)承包人拒绝修复或双方基于丧失合作基础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同意由第三人能进行修复工作时,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对此,首先要看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是否可以修复,并可以经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双方从建筑业的国家质量要求及行业质量要求的基础上,均认可可以修复,则按前述原则处理;如双方对能否修复存在异议,且难达成共识,就应委托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果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如经评定无法修复的,不再支持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

  3)发包人对工程验收不合格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图纸、工程变更、甲供材、指定分包等方面。

  但质量责任承担的原则是承包人承担责任(工程合格是承包人履行义务的完成标准,对发包人的原因,法律已经赋予承包人在履行中的救济权利,承包人可以拒绝、解除或者主张无效而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或损失),其次在认定发包人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具体责任的承担多少,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予以裁量。

  4)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未进行修复,但发包人自行使用工程的,承包人能否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应当可以,但应扣减相应价款;不可以,依法不能交付使用,由承包人申请质监部门查处并责令发包人修复后,承包人对扣减修复费用所余价款可以主张?)

  5)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工期延误可以成为对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要求的抗辩事由,但损失需依法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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