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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价款确认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建筑施工 工程价款 南京律师事务所

  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如何确定工程价款的方式的约定,表现为三种形式: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内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其中固定价结算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格固定,一种是面积固定单价包干。一般是指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综合预算为准,约定为固定总价格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如果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就应按照约定结算,一方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都不应予以支持;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的,如果可以区分合同约定部分和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的,也不应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只是根据公平原则对增减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计算工程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结算方法和标准,双方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合同签订时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如果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金的,江苏省建设厅2003第409号规定对双方在建筑材料价差方面的承担提供了指导性意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超过10%的,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但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如“建筑材料价格发生波动,在最后结算时应当予以调整“等条款,则按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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