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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关键词:建设工程 黑白合同 南京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1、签订时间问题

  实践中,出现两份内容不同足以构成认定为“黑白合同”条件的合同,其签订时间呈现多种情况,从《招投标法》规定看,只要针对同一工程的两份合同在实质性内容方面不一致,其中一份是中标合同或者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就可认定,至于签订时间的前后,都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

  2、实质性内容不一致问题

  合同法列举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没有规定实质性条款,该种提法是从《招投标法》借鉴而来(46条和59条),明确为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个方面,涉及固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当事人经过协商在上述三个方面以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行为,都不会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对合同性质产生影响。

  3、与合同变更情况的界线

  1)在上述实质性内容以外变更、修改中标合同的;

  2)只是工程价款、工期、质量要求稍有调整的;

  3)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或出现其他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而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时,双方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形,但就中标范围内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

  4、备案合同的结算效力

  除法律规定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将招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提交书面报告备案,并不意味着合法的中标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才能生效,但在有多个合同文本时,备案合同是确定工程价款结算的根据。具体为: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要经过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2)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经过招标投标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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