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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案件有条件的突破合同相对性
关键词:建设工程 合同相对性 南京律师事务所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实际施工人要求给付的工程款高于其欠付的工程款进行抗辩的,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应当明确实际施工人的所指范围,合同法中的施工人是指有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为区别合法的施工人这一概念,实际施工人均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但不局限于包工头。

  从形式上看,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而实质上,相关施工合同的义务都是实际施工人履行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经全面实际履行了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条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前后签订的两个合同都无效,该规定适用的特定情形必须满足该上述两条件。

  同时为防止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滥用而损害发包人的合法利益,所以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在违法分包和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上述两种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制约,如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起诉时,可以视情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表明其与原被告之间为两个法律关系,或处理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或其对诉争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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