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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委托人的知情权
关键词:知情权 信托 委托人 南京律师咨询


  一、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情况

  信托财产原来是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处分,对受托人是否按其意愿以实现信托目的进行管理、处分,当然有权进行了解和监督,从而保证受托人认真履行其受托职责。同时,委托人通过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也有利于行使相关权利;(1)发现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可以要求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进行训整。(2)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3)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的了解,一般需要从受托人处获取有关信息,处于被动地位,有的委托人可能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因此,委托人可以就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和收支等情况,特别是委托人有疑问或者发现问题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二、有权查阅、抄录、复制信托账目和文件

  如前所述,委托人在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和收支情况的过程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同时,为便于委托人行使有关权利,特别是委托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受托人的处分行为,或者解任受托人时,都需要收集有关证据,因此,本条授权委托人可以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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