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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听众离婚房产问题的咨询及回复
关键词: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 南京离婚律师咨询
  

  听众咨询:

  请问如果是父母买房!登记给一方。但房贷是两个人还的!父母只付首付,离婚该怎么分?

  律师回复:

  第一,首先要区分是婚前购房,还是婚后购房。如果是结婚前,视为子女出资,该部分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如果是结婚后,按照【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有关(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婚姻法》的规定比较死板,必须是“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第三,房贷是两个人还的,或者是一个人还的,但是因婚后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视为夫妻共同还贷,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关于离婚时财产的分配,【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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