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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有偿搭载陌生人被抢 保险被判赔
关键词:保险合同 私家车 保险公司 拒赔 南京律师事务所
2011年09月08日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武新)武先生驾驶小轿车“拉黑活”,搭载两名陌生男子,途中车辆被抢。武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武先生保险金5万余元。

  去年7月,武先生为其名下的小轿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其中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限额为53800元。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向武先生交付保险合同条款。去年10月24日晚,武先生驾车搭载两名陌生男子,途中车辆被抢。事发后,武先生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这起刑事案件处于侦查之中),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认定,武先生以收取车费为目的,允许陌生人搭载,造成车辆被抢,其行为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有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作出了拒赔决定。为此武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武先生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履行向自己说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内容,可是保险公司没有向他本人提供保险合同的书面条款。该案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相关保险条款约定为由,拒绝向其履行赔偿义务,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武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盗抢损失5万余元。

  市一中院认为,武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武先生有偿搭载陌生人乘坐被保险车辆,与车辆被抢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相关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情形,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未将保险合同条款交付武先生,导致武先生不知晓相关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其保险责任不能免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武先生保险金5万余元。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李燚律师分析,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新《保险法》做出上述规定,能够使投保人在投保时就明白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重要信息,有助于投保人全面行使其合同权利,减少因投保时未充分了解保险合同内容而引发的纠纷。同时,由于在投保单上需附格式条款,个别营销员将无法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误导或不实介绍,最终有效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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