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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华融建筑工程公司与尹运成、南宁铁路局管辖权异议一案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 中铁集团 建筑工程 南京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尹运成、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洛湛铁路工程指挥部、南宁铁路局管辖权异议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柳汉桥,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蒋安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运成,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青阳路23号。
  原审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洛湛铁路工程指挥部,住所地:玉林市广场东路。
  负责人谢树忠。
  原审被告南宁铁路局,住所地:南宁市衡阳西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张千里,局长。
  上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九局)、华融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玉中立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是,本案涉案工程是修建铁路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修建铁路引发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七条关于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原审适用该规定第十二条以及本院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制定的《关于指定柳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确定管辖权不当,应予纠正。鉴于本案合同履行地及部分被告所在地均在广西,应由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玉中立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    东
  代理审判员  梁 冬 云
  代理审判员  黄 碧 辉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柔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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