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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说法】法律人士称:婚解(三)已有进步
关键词: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 南京律师事务所

  针对网友认为婚解(三)“重男轻女”的做法,很多法律界人士却持不同主张。

  【中银说法】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文淳光告诉记者,很多人只看到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忽略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文淳光解释说,婚前一方首付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那么在离婚时,房产归首付方所有,但之前的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对另一方赔偿的具体数额。“之前在实际操作中,另一方只能获得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而没有权利分享房产的增值部分。婚解(三)明确提出另一方有权要求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这肯定是一种进步。就目前来看,男方出首付购房、女性婚后参与还贷的情况较多,所以这其实是保护了女性的权益。”

  对于婚解(三)是否存在“偏袒”男性或者女性的嫌疑,文淳光认为,法律的第一前提就是公平,并不存在对任何一方的偏袒。尤其是在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下,不少80后、90后的女孩在父母的支持下,在婚前就购买了房产,婚后需要与男方共同房贷,那么离婚时,她们照样也可以获得房产。至于男方出首付、女方出装修的情况,在离婚时,装修本身就作为为房价评估的一部分,双方也可以协商对女方这部分出资做出补偿。

  此外,针对现行婚姻法没有把女方对家庭的多元奉献考虑在内的质疑,文淳光认为,这已经不完全是婚姻法的问题,而是一个整体社会分工的问题了。“女性相对而言还是处于弱势,她们要经历怀孕、生育、育儿这个过程,这肯定会影响到她们在工作岗位上的表现和个人收入。婚姻法中有一条,要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法官在分配财产的时候会适当考虑这一点。比如这个家庭的共同财产是十万块钱,在分配时,不是一人一半,有可能是女方拿六万,男方拿四万。”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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