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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说法】“湄公河惨案”船员伤亡赔偿并无“国际标准”
关键词:湄公河惨案 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 国际标准 南京律师事务所

  针对“湄公河惨案”中的船员家属希望按“国际标准”获赔的愿望,记者采访了很多专家,得到的答复是:所谓“国际标准”其实并不存在。

  “目前没有一个国际公约,来规定船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按哪种统一标准赔偿,都归具体的国内法调整。”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事法律师李晨飚告诉记者,目前,中国与船员伤亡赔偿有关的法律,就有《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三部。(以下分别简称为“92年涉外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记者注)

  “我猜测,因为惨案发生在国外,家属提出‘国际标准’的内在含义,是希望获得一种‘高标准’的赔偿。”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蒋正雄教授受访时指出,“这个思路不难理解,因为不少涉及国外的空难、车祸等事故,按照外国法律——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赔偿标准往往确实比国内高一些。”

  但是,蒋正雄特别提示,具体到“湄公河惨案”,船员家属也许有一点没弄清:“这里的‘国际标准’,未必就是高标准。”

  据受访专家分析,船员家属的“一揽子赔偿”要求,属于工伤索赔和人身损害索赔的“混合体”。其中,能跟“国际标准”挂钩的,是向杀害船员的“侵害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

  “如果‘侵害人’已经明确,船员家属理论上可以选择在泰国,或在中国起诉他们。若是在案发地泰国起诉,赔偿标准就要按泰国当地的规定来。”蒋正雄表示,但从泰国的经济水平等因素判断,这一“国际标准”,恰恰有可能是一种低标准。

  【中银说法】

  “若是在中国境内起诉,赔偿标准就适用我们的‘92年涉外规定’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而家属们所希望的‘国际标准’,我的理解应该是希望适用‘涉外标准’。”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海事法律师宋旭向记者分析道。经记者查询,若根据“92年涉外规定”,每名遇害船员的赔偿标准,最高可达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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