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杭州某某公司诉傅某乙追偿权纠纷案
关键词:借贷纠纷 民事判决书 南京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杭萧商初字第3387号
  原告杭州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叶平,浙江中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乙。
  原告杭州某某公司诉被告傅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海琪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叶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9月26日,杭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向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公司贷款2000000元,借期自2012年3月23日,一次性提取,利息为月利率2.033%。同日,原被告和傅某某与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次日,杭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收到该借款。2011年10月初,杭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出走,企业停产,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公司因此要求杭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还款,原告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为此,原告于2011年10月19日、10月20日代为归还借款本息2029817.26元。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起诉杭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要求其返还原告垫付款项2029817.26元,萧山法院已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杭萧临商外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判决杭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在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代偿款2029817.26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对杭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代偿贷款及利息2029817.26元中的676605.70元承担保证义务。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通知、收据、发票及(2011)杭萧临商外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认定。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及傅某某为杭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向杭州市萧山区某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已经履行了保证责任,除享有向杭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外,还可以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要求分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平均分配。被告作为共同保证人之一,应当对保证责任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傅某乙对(2011)杭萧临商外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由杭州某某服装有限公司返还杭州某某公司垫付借款及利息共2029817.26元中的三分之一即676605.7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傅某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66元,减半收取5283元,由傅某乙负担。该款杭州某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傅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杭州某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6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审 判 员 孔 海 琪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金 良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