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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
关键词:南京律师 离婚纠纷 操作指引


第三章 案件受理、收费与结案

第一节 收案

第四十九条 案件受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自然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五十条 收案时,应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或应委托人的要求指派1~2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五十一条 律师接受离婚当事人的委托,应符合以下条件:

1、 无证据表明委托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委托人已出示缔结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或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告之委托人在特定时间内一般不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 配偶正在怀孕期间。

2、 配偶分娩后未满一年。

3、 配偶中止妊娠未满六个月。

律师应同时告之委托人,若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条 在法律禁止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内,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调解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案件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律师可以告之当事人,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律师也可以视具体情况告之当事人,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一般应准予离婚。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委托:

1、 已经接受同一案件对方当事人的委托;

2、 具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不能接受委托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的有关材料,比如,身份证、结婚证等。

第五十七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可以给当事人作案情笔录,以确定当事人婚姻缔结的过程、生育子女的情况、共同财产的购置拥有、当事人对于离婚的态度等。

第五十八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可以让委托人填写《当事人基本信息登记表》,用于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通讯情况、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MSN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九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委托手续应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一份交所内勤保存。

2、 由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的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存档,一份交委托人。

3、 律师事务所同时出具公函,呈送受理案件的法院。

第六十条 收案后,若发现委托人已委托一名其他代理人时,应与该代理人交换意见。如果意见基本一致,可共同代理;如果意见不一致,可向委托人讲明情况,由委托人选任一名代理人,或者两个代理人就不同的事项接受委托,分别接受不同的代理权限。

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再拒绝代理。

第六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不履行或因发生特殊情况,不可能履行代理义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及时调整承办律师,或就终止合同一事协商。

第六十四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只能接受委托人一般授权代理。

第六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应诉,或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即将出国,以及其它特殊原因,委托人不能亲自参加出庭的情况下,委托人可对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并制作特别授权委托书。

关于特别授权代理的具体办理方式,律师还应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按案件所在地法院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十六条 律师做特别授权代理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委托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应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上诉等。

第六十七条 律师在授权委托书中若没有上诉权限,在对管辖权异议书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中、以及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的上诉中,应及时办理上诉的代理权限后,再代理上诉程序。

第六十八条 如果律师代理期限仅限一审,应注意二审时需另行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九条 接受境外中国公民或外国人的委托代理离婚案件,相关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委托人的身份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件,律师应做好公证、认证程序。

第七十条 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 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 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起诉状;

5、 结婚证件。

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律师按程序办理后提交。

第七十一条 律师接受境外中国公民的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的护照及签证复印件;

3、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并经中国驻所在国领使馆认证的离婚意见书;

若受理案件所在地法院要求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护照认证件的,律师按程序办理后提交。

第七十二条 律师接受境外外籍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人的护照;

2、 经公证、认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若该委托书为外文版,应在案件所在地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取得翻译件;

3、 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及认证的中文版民事起诉状;

4、 结婚证件。

第七十三条 律师接受境外外籍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公证、认证的委托人的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

3、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认证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4、委托人签名、并经公证、认证的离婚意见书;

第七十四条 律师接受香港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

4、结婚证件。

第七十五条 律师接受香港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司法部指定的具有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章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

第七十六条 律师接受澳门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中文起诉状;

4、结婚证件。

第七十七条 律师接受澳门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证明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

第七十八条 律师接受台湾人士委托,担任原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起诉状;

4、 结婚证件。

第七十九条 律师接受台湾人士委托,担任被告代理人代理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件有:

1、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2、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书;

3、 经过台湾地区公证、受理法院所在地公证员协会核证的委托人的离婚意见书;

第八十条 若结婚证件系中国境外颁发,或港澳台地区颁发,结婚证件应作好相应的公证、认证、证明等手续。

第八十一条 离婚意见书包括以下事项:

1、 委托人的姓名、护照号码、身份基本状况;

2、 委托人婚姻缔结的基本情况;

3、 委托人对于是否同意离婚的明确态度;

4、 委托人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明确态度;

5、 委托人对于是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态度;

6、 委托人亲笔签名,并做好相关公证、认证手续。

第八十二条 若离婚意见书为外文格式,在提交法院之前,律师应在当地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做好翻译工作,并向法院提交外文件原件和翻译件原件。

第八十三条 律师接受香港居民的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需要由司法部指定具有公证资格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再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敲转递章后,寄交国内使用。

第八十四条 律师接受澳门居民的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需要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相关证明手续后,寄交国内使用。

第八十五条 律师接受台湾居民的委托,相关法律文件按《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操作处理。

第八十六条 律师接受外籍人士的委托,相关的法律文件先由该国律师、公证员公证、由该国外交机构公证后,再交由我国驻外领馆认证。

第八十七条 律师受理离婚案件后,办案流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案件准备阶段;

第二阶段 诉前调解阶段;

第三阶段 案件诉讼阶段;

第四阶段 案件诉后阶段。

第二节 收费

第八十八条 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按相关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适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第八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收取代理费用后,应及时向委托人出具发票。

第九十条 律师可以视具体情况请委托人预支交通费、差旅费、诉讼费,相关费用收取应给委托人出具书面收据,并及时向委托人汇报使用情况(可以向委托人出具案件办理花费表),在结案之前向委托人结清。

第三节 结案

第九十一条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妥善保管。在审判程序结束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依照司法部《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整理案卷归档。

第九十二条 接受委托后,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据、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律师可以拒绝继续代理,经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后,告之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案,并整理案卷归档。

第九十三条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代理关系的,律师应将解除代理合同连同其它案卷材料装卷归档,并注明解除委托合同的原因。

第九十四条 协商解除代理关系的,律师可以向委托人提供相应办案材料。提交的相关材料律师应制作清单,由委托人签字后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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