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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父母出资购房的新规定 |
关键词: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 父母出资 购房 南京离婚律师 |
男女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出资分为婚前出资和婚后出资两种情况。对于婚前出资,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除明确赠与双方,人民法院实践中原则上将婚前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或亲属的赠与。但婚后出资在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后发生了一定转变。实施前,对于婚后出资,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而司法解释三引入了房屋产权登记作为重要指标,解释第7条将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购房给子女的情况下,双方还可能是借贷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从当事人间的约定等证据分析、定性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要警惕虚假诉讼的可能。如很多父母不甘心自己多年心血在子女离婚时被分走,就与子女签订借款合同进行虚假诉讼。司法解释三的出台顺应了这种现象背后的需求,父母可以通过将出资所购房屋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成为子女个人财产,避免日后进行盯防、转移财产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离婚案件涉及的房屋权属争议通常与一方的父母、子女有牵涉。相当一部分离婚案件正在审理的同时,有关联的确认所有权案件和房屋合同买卖案件也在人民法院起诉。因房产的复杂性,往往在离婚案件中无法及时解决,一个妥协的方法就是将房产纠纷单独另行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解决。但是更多的情况是当事人将同意离婚作为争取房产的筹码。离婚前,一方可能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转移给父母,并辩称要在离婚前将房屋返还给实际出资人和实际产权人,或直接转移给自己的子女。
更有甚者,一方通过偷偷把财产转移给父母,再以父母名义出资买房落户在自己个人名下,将夫妻共同财产变成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在这里需要区别父母借子女之名买房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细致审查出资的真正来源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房屋的归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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