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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说法】婚房上加名字,分配反而少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房 南京离婚律师

离婚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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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房上加名字,分配反而少,真有这等怪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很多声音说,不但结婚要有房子,而且还要加名字。但是事实上还存在很多特殊情况,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案例如下:

  小强和小芳两人登记结婚后在讨论买的那套房子如何登记产权人的问题,该套房屋都是双方父母出资的,只是小强家出资了95万元,而小芳家只是象征性地出资了5万元,但尽管如此,小芳还是强烈要求把自己名字加上去,因为她觉得名字在上面自己的利益就保证了,小强则说,“这样吧,为了表达我的诚意,这套房屋只登记你的名字,我的名字也不写上去了。”小芳听了顿时感动万分。

  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通过对上述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研读,我们可以发现,在房产证上只有小芳名字的情况下,由于该房屋系双方父母出资,故该房应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即小强占95%份额,小芳占5%份额。但是如果小强把自己的名字也写上去,那么这套房屋变成了共同共有,小芳占的份额反而更多了。所以,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不写名字的份额反而多,写了名字的份额反而少。

  【中银说法】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李燚律师认为,上述情况的发生看似很奇怪,很不合理,实际上恰恰体现了司法解释的合理性。之所以发生上述情况,主要原因在于房产登记时,大部分人不清楚可以约定和登记产权比例(或份额),有时候则是碍于情面,不愿意按照出资份额或者一定比例进行产权登记,由此造成法院在确定比例时,多数情况下常常按照50%对50%的比例来确定份额(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按照出资比例和贡献来确定)。看似不合理,实际上是当事人自身造成的结果,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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