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超低价中标相关法律风险及防范
关键词:低价中标 效力 法律风险 南京建筑律师

  (一)何谓超低价中标
  超低价中标,是指以非常低的、甚至低于标底或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
  低价法是建筑招投标市场普遍使用的一种评标方法,低价投标则成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主要竞争方式,即投标人常说的低价中标。但是所谓的“低价”,应该是一种合理低价,而不能是绝对低价。如果是明显低于标底或低于成本的超低价,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投标。

  (二)经典案例
  泸州市茜草长江大桥工程招投标案
  关键词:中标 投标保证金 履约担保 低价中标 实质性条款
  1、案件主要事实
  泸州市茜草长江大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长江大桥工程)概算投资2.53亿元,是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四川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业主为四川省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泸公司)。2008年1月18日,该项目在四川省政府政务中心公开招标,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四公司)中标,中标价2.2亿元。1月28日,兴泸公司向中交四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1月30日,长江大桥工程举行了开工典礼。
  期间兴泸公司先后多次要求中交四公司按照招标文件提供履约担保,并签订施工合同。但中交四公司迟迟不提供履约担保,也不签订合同,并提出要修改招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兴泸公司拒绝了中交四公司的要求。
  后双方又多次协商,但中交四公司仍坚持要求修改招标文件中涉及合同内容的实质性条款,最终导致双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导致该项目错过了长江枯水施工黄金时期,严重影响了项目的建设,造成了不利的社会影响。
  对于中交四公司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的行为,2008年4月8日,兴泸公司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取消了中交四公司的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双方发生争议。
  随后,泸州市招监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建局对中交四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联合调查,并予以通报,三年内泸州市所有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接受其投标。2008年11月18日,四川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四川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泸州市茜草长江大桥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报》(川招监通[2008]1号),该文件决定:对中交四公司严重不守信用的行为在全省内予以通报,在两年之内(自通报之日起),全省所有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接受其投标。并申明必须坚决打击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恶意竞争行为。

  (三)裁判主旨
  要防止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的降低,坚决禁止使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对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签定的合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四)风险提示及防范策略
  前述泸州长江大桥招投标案中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要求招标人修改“实质性条款”,实际上完全是因为超低价中标引起的。
  建筑企业在投标过程中,针对投标报价问题,为规避风险,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充分考虑现场零签证的法律风险
  建筑市场发展到今天,已经越来越成为一个微利的市场。建筑企业的微利经营成为不争的现实。作为承包人,建筑企业必须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克服过去那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错误观念。总认为拿到工程才是硬道理,造价的事以后再算,过分相信现场施工人员的二次经营能力,认为现场多点签证,肯定不会亏本。这种想法、做法千万要不得,因为大量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模式下,合同多数约定总价包干,如果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变更事由,那么很可能将实行零签证。一旦与业主或发包人关系处理不当,纠纷势必难免。因此承包人务必要丢掉幻想,切实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2、成本分析的基础上考虑投标策略
  最低价中标不是绝对的,是有条件的,最低价应是高于成本的最低价。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对工程的所有人、材、机等进行摸底分析,以实际市场价格确定最低成本价。报价时首要考虑的是成本,以此为依据,再考虑招标条件、环境及企业投标策略,做出有竞争力的报价。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影响承包人在所承建的项目上的利润的高低,以长远的眼光看,也将关系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承包人对成本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和控制水平将反映其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也体现着该承包人的竞争能力。
  3、明确风险范围并考虑适当分担
  承包人面对应承担的风险,在投标报价时必然会对各种风险因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研究,并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但又不能把风险费用算足,否则会在投标报价时报出较高的风险费用。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约定在一定条件下价格可调整或部分可调整,如在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超过合同价格一定幅度时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由此来减少承包商的风险。
  中标后订立固定总价合同时,另外一个关键是对风险范围进行约定,即把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的风险范围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发包人通常承担的风险有不可抗力风险和合同约定的其他风险;承包商要承担价格风险、工程量风险和合同约定的其他风险。把不应包括在风险范围内的诸如建筑规模扩大、结构种类变化、建设标准和装饰标准提高等因素要逐一约定清楚,以此最大限度地减轻风险引起的承包人损失。
  联系方式:
  南京律师 李燚 ( yi )
  单位: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8楼
  电话:15251840888  QQ:57641064
  电话:025-58785588 转8808
  邮箱:15251840888@139.com
  网址:http://www.riskxx.com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