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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不履行房产分配协议 女方同意前夫享居住权
关键词:居住权 离婚 南京房产律师
  

  2012年05月27日

  来源:北方网

  天津北方网讯:两年多以前,徐女士和韩先生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房子、车子、孩子都归女方。然而,韩先生以自己和八旬老母均无房为由,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徐女士告上法庭,考虑男方实际困难,女方虽是名义上的房主,但同意男方及其母亲享有居住权。女方自愿承担诉讼费,换来了法院对于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属相关内容的确认。

  2009年12月,徐女士和韩先生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自愿解除婚约关系,约定孩子跟女方,男方给付抚养费,并且就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约定一套坐落于北辰区的私产房屋连同室内电器、物品、家具以及女方个人衣物等归徐女士所有,一辆轿车归徐女士所有。然而,韩先生一直没有协助徐女士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离婚两年多了,徐女士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徐女士诉称,与被告韩先生协议离婚后,被告不仅未履行给付子女抚养费义务,而且未将协议约定归原告所有的财产给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离婚协议,按照当初约定,私产房屋连同室内电器、物品、家具、原告个人衣物以及轿车一部归原告所有。原告表示,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韩先生辩称,自己没有工作、名下无房,80多岁的老母亲也无房居住,不认可离婚时所达成的夫妻财产分割协议,要求驳回原告诉请,重新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受到法律保护。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系被告未及时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故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考虑被告以及被告母亲的实际困难,庭审中原告同意被告以及被告之母在该房享有居住权,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一审判决,诉争私产房连同室内电器、物品、家具、原告个人衣物、轿车等归原告所有,被告以及被告之母在诉争房内享有居住权,本案诉讼费500余元由原告自愿全部负担。(记者冯琳通讯员于翔刘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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