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具备的条款
关键词:南京律师 商品房 预售

    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是在房屋尚未建成时签订的,买方并不能预见到房屋的实际形态,所以对于买方来说,就必须将一些可能产生变化的内容写入预售合同,以便房屋建成后依据此约定来进行衡量。签订预售合同前买方必须查验卖方是否获得销售许可证,否则卖方无权进行房屋预售,这样的房屋最好不要购买,以免日后出现纠纷。在确信卖方的房屋销售行为合法后,买方应当和卖方签订书面购房合同,其中必须包括:

    1、房屋坐落位置和房屋编号;

    2、房屋面积。其中必须注明是否是建筑面积,是否包括共用分摊面积;

    3、面积误差。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大于或小于一定比例,买方拥有退房的权利;

    4、房屋价格。因为价格是以建筑面积来计算的,所以实测建筑面积的超出或小于暂测建筑面积部分是否需要重新结算;

    5、交房时间。卖方必须于某个具体时间前交付房屋,否则卖方应付违约责任,逾期超过多少天,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6、付款方式。双方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表和每期付款数额;

    7、卖方应保证买方可以获得合法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8、双方还应约定房屋的装修和建材标准,以便在交付房屋时有所参照。

    以上都是预售合同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款,买卖双方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添加其他内容。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