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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已被查封酒店被诉至法院解除合同
关键词:法院查封 合同效力 南京律师
  酒店所有者明知酒店被法院查封,却瞒着对方,将酒店设施设备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被诉至法院。2012年9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酒店设施设备转让协议;被告海河公司向原告刘德勋返还转让款18万元。

  2011年11月19日,原告刘德勋与被告海河公司签订一份酒店设施设备转让协议,约定,海河公司将其出资的酒店设施设备以80万元转让给刘德勋,海河公司退出酒店经营,酒店由刘德勋接手经营,刘德勋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付清80万元;本协议生效后,转让前的债权债务与刘德勋无关。同日,被告陶哲向刘德勋出具收条一张,言明今收到刘德勋付酒店设施设备转让费80万元整(已全部结清)。

  2011年11月24日,刘德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因陶哲欠钱,有人到酒店打砸抢,公安机关受理此案。2011年12月19日,因陶哲与与担保公司保证合同一案,转让酒店被法院查封。

  海河公司系2005年8月1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陶哲(出资45万元)、刘毅(出次5万元)。

  法庭上原告刘德勋诉称,2011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酒店设施设备转让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酒店设施设备以80万元转让给原告。签约后,原告立即向被告支付了转让费80万元(其中52万元存放于双方的中间人处,10万元作为押金留存于原告处,陶哲拿走18万元),被告陶哲亦出具了收条。然而合同签订后,原告对酒店设施设备即未签收,也无法进入酒店经营。后经原告追讨转让费,中间人将52万元退还给原告,至今有18万元转让款尚存于被告处未返还。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转让款18万元,被告陶哲与被告海河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海河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海河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转让物的义务,且转让物存在瑕疵,原告至今无法接受设备并经营酒店,对此,被告海河公司应负本案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8万元转让款,因被告出具收条为80万元,而原告仅要求被告支付18万元,属当事人处分自已的权益,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陶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转让合同的相对方系海河公司,陶哲的收款行为系职务行为,故原告该诉请于法不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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