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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律师】律师独董应携手合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关键词:南京律师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早已深深嵌入到上市公司治理通道之中。昨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中上协”)邀请11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参加了“倡导独立董事、监事会最佳实践系列活动之律师事务所座谈会”。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在中国企业转型的大背景下,律师与独董应建立相辅相成的合作关系,共同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就律师和独董的关系,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国权建议,律师可以作为对上市公司独董履职与上市公司治理状况做出鉴证、评价,促进独董勤勉尽责。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徐建军建议,引入证券发行律师持续督导制度,帮助独董判断风险和责任,保证权利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帮助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嘉源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贺伟平也表示,上市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律师和独董建立起沟通渠道。

  与会人士还呼吁制订独董行为指引和人才库。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小辉认为,独董制度只是公司治理的一个环节,不能期望过高,并建议中上协组织制订独董行为指引,起到示范作用;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永良建议,中上协应建立独董人才库档案,定期对独董进行专业培训,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独董权责也备受关注。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余永强认为,应从立法上赋予独董更多的权利和义务,如当公司受到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指控时,由独董来牵头组织专业团队进行调查。中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唐金龙结合多年担任独董的经验表示,应该为独董有效履职,建立独董之间充分交流的工作机制,并建议深入研究独董文化建设。此外,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雷分别就独董的职责定位、遴选、行使职权的边界和薪酬这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克军则从独董的立法层次、工作重点、提名权、约束与激励机制以及如何与监事会的职责进行区分五方面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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