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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驰名商标,但未判决赔偿【案例】
关键词:南京律师 知识产权 驰名商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六中民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688号。
  法定代表人屠定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进,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贵州圣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鹿冲关34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圣安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进,被告贵阳市圣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位于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内,是一家以生产高低压成套设备、高低压电器元件、智能家居综合布线箱和自动化智能装置为主导产品的现代化企业集团。2000年12月28日,“一开”和“EKDQ”商标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497781和1497855,核定使用在第9类“配电箱、母线槽、变压器、稳压电源”等商品上。经过原告长期大力推广使用,原告“一开”和“EKDQ”商标获得多项荣誉,事实上原告“一开”和“EKDQ”商标已经构成中国驰名商标。原告近期发现:被告在《凉都晚报》等媒体上刊登广告“经销‘EKDQ一开’牌办公用品等等”;被告销售的笔记本、钢制笔筒等商品上和销售****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一开”和“EKDQ”相同的商标。显然,被告是在攀附和利用原告“一开”和“EKDQ”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品声誉,误导公众,借以销售其商品、拓展市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将商标用在商标包装、广告宣传上,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上述商标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因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一开”和“EKDQ”商标的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人民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原告商标权利的证据
  1、“一开”商标注册证书,经国家商标局核准,2000年12月28日,原告的关联企业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注册了“一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配电箱、配电盘、母线槽、变压器、电缆、电线、调压器、稳压电源、高低压开关板、高压防爆配电装置”,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7日。
  2、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006年9月13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一开”商标的注册地址变更为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688号。
  3、核准商标转让证明, 2007年1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一开”商标转让给原告及其关联企业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共同所有。
  4、“EKDQ”商标注册证,经国家商标局核准,2000年12月28日,原告的关联企业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注册了“EKDQ”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配电箱、配电盘、母线槽、变压器、电缆、电线、调压器、稳压电源、高低压开关板、高压防爆配电装置”,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7日。
  5、注册商标变更证明,2006年9月13日,国家商标局核准“EKDQ”商标的注册地址变更为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688号。
  6、核准商标转让证明,2007年1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EKDQ”商标转让给原告及其关联企业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共同所有。
  第二组证据:原告“一开”和“EKDQ”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第一部分 原告“一开”和“EKDQ”商标的知名度及荣誉度的证据
  7、“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原告生产的“一开”牌高低压开关装置、低压元件、母线槽产品被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确认为中国名牌产品。
  8、年销量居同行业排名(第三名)证明,据上海市电器行业协会主办的《上海电器行业简讯》(2007年第1期)报道,2006年原告生产的“一开”和“EKDQ”牌中压开关柜年销量位居同行业第三名。
  9、中国知名高低压开关柜十佳放心品牌,2005年,经中国市场品牌管理联合会审查,授予原告生产的“一开”牌高低压开关柜系列产品为“中国知名高低压开关柜十佳放心品牌”。
  10、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06年9月,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出具核定证明,证实1996-2006年原告生产的高低压电气开关设备及元件产品无不合格记录,特证明原告为“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1996年-2006年)”。
  11、中国国际品牌建设十大领**企业,2006年11月,经中国品牌建设大会组委会专家组评议通过,决定授予原告“中国国际品牌建设十大领**企业”荣誉称号。
  12、中国质量万里行质量诚信承诺成员单位,2005年,经中国质量万里行质量信息发布中心审查,授予原告“中国质量万里行质量诚信承诺成员单位”。
  13、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2005年5月,经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审查授予原告生产的高低压开关柜、箱式变电站、高低压电气元件、多媒体配线箱等系列产品质量稳定合格,授予“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
  14、中国21315质量信用等******,2007年3月,经中国产品质量协会评估授予原告质量信用风险评定为AAA等级。
  15******,2006年,原告当选为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控配电设备分会常务理事单位。
  16、证书,2003年,全国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接纳原告的关联企业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为委员单位。
  17、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原告及其关联企业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多款产品(技术)通过上海市经委的鉴定。
  18、专利证书,原告自主设计开发了布线箱,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19、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审查,原告生产的“一开”和“EKDQ”系列产品符合GB7251.1-1997产品标准要求。
  2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005年10月,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认为原告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ISO9001:2000标准的要求。
  21、ISO14001认证证书,2005年10月,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认为原告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GB/T-24001~ISO14001:2004标准要求。
  22、产品认证证书,2005年10月,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认为原告生产的产品符合GB3906-1991标准的要求。
  23、产品型式认可证书,2005年10月,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认证,认为原告生产的产品符合GB17945-2000标准的要求。
  24、改进GCK型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全国联合设计组成员单位,2007年3月,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控配电设备分会、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接纳原告为改进GCK型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全国联合设计组成员单位。
  25、新产品联合设计荣誉证书,2006年9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龙源电气联合体对原告在设计DXG- 40.5型户内交流高压六氟化硫环网开关设备的设计工作中的特出贡献,予以表彰。
  26、新产品联合设计荣誉证书,2006年9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龙源电气联合体对原告在设计DLF- 40.5型户内高压六氟化硫负荷开关的设计工作中的特出贡献,予以表彰。
  27、新产品联合设计荣誉证书,2006年9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龙源电气联合体对原告在设计DBW- 40.5型户外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的设计工作中的特出贡献,予以表彰。
  28、证书,2001年7月,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院接纳原告关联企业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为XBZ1系列智能型箱式变电站全国联合设计组成员单位。
  29、上海电器行业名优产品,2006年9月,上海电器行业协会授予原告“2006年度上海电器行业名优产品”荣誉称号。
  30、上海市先进企业,2005年4月,上海市私营企业协会授予原告上海市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31、百日无事故竞赛活动优胜单位,在2004年安全生产月暨夏季百日无事故竞赛活动中,被上海市私营企业协会评为“优胜单位”。
  32、合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2006年,上海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对原告合同信用程度进行评估,原告的合同信用等级被评为AA级。
  33、守合同重信用企业,2006年8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原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
  34、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2006年10月,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许可原告在其生产的“一开”和“EKDQ”产品上使用“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
  35、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明,2006年10月,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许可原告在其生产的“一开”和“EKDQ”产品上使用“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标志。
  36、A类纳税信用证书,2006年8月,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原告关联企业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2003年-2005年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 。
  37、上海电器行业协会会员证,2003年,原告当选为上海电器行业协会单位会员。
  38、上海市青浦区文明单位,2007年5月,中共上海市青浦区委员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授予原告上海市青浦区文明单位。
  39、2006年度青浦区技术创新示范争创企业,2007年5月,经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原告当选为“2006年度青浦区技术创新示范争创企业”。
  40、中国品牌管理大师,2006年11月,经中国品牌建设大会组委会专家组评议通过,决定授予原告法定代表人“中国品牌管理大师”荣誉称号。
  第二部分 原告“一开”和“EKDQ”商标最早使用和持续使用的证据
  41、第1497781号“一开”商标档案,1999年8月9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起“一开”商标注册申请,并将该商标投入使用。
  42、第1497855号“EKDQ”商标档案,1999年8月9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提起“EKDQ”商标注册申请,并将该商标投入使用。
  43、《中国招投标管理年鉴》,原告在2002年1月出版的《中国招投标管理年鉴》中宣传使用“一开”和“EKDQ”商标。
  4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03年,原告“一开”和“EKDQ”系列商品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
  45、2004年青浦年鉴,原告在《2004年青浦年鉴》上发布广告宣传和使用“一开”和“EKDQ”商标。
  46、2005年《上海工业商业年鉴》,原告在《2005年上海工业商业年鉴》上发布广告宣传和使用“一开”和“EKDQ”商标。
  47、2006年《上海工业商业年鉴》,原告在《2006年上海工业商业年鉴》上发布广告宣传和使用“一开”和“EKDQ”商标。
  48、2007年《电气应用》,原告在《电气应用》杂志上宣传和使用“一开”和“EKDQ”商标。
  49、其他持续使用证据,从2003年起,权威部门对原告生产的“一开”和“EKDQ”系列产品进行鉴定和认证。
  50、实际使用状态,原告在产品吊牌、包装、宣传册、交易文书、车身广告等经营活动中持续使用一开商标。
  第三部分 原告“一开”和“EKDQ”商标的持续和广泛宣传的证据
  51、广告宣传费用清单,2004年-2006年,原告通过样本、选型手册、印刷品;报刊杂志;路牌、立柱高位广告;网络信息;展会;纪念品、日用品小广告等方式对“一开”和“EKDQ”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宣传广告,其中2004年的广告投入为100万元,2005年为270万元,2006年为430万元。
  52 、《中国知识产权报》展示公告合同,2005年,原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载广告对原告商标进行宣传广告。
  53、2007年第六届中国(国际)电机博览会暨发展论坛,2007年5月,原告参加2007年第六届中国(国际)电机博览会暨发展论坛,并通过展位广告和展会会刊的形式发布广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54、《上海工业商业年鉴》2007年版企业形象认刊合同,2006年,原告与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工业商业年鉴编辑委员会签订合同,在《2007年版上海工业商业年鉴》上发布广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55、《中国工业经济年鉴》(2007年)“重点领航企业风采篇”入编合同书,2007年5月,原告与北京经合联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中国工业经济年鉴》(2007年版)“重点领航企业风采篇”刊载广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56、《上海工业商业年鉴》2006年版企业形象认刊合同,2005年,原告与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工业商业年鉴编辑委员会签订合同,在《2006年版上海工业商业年鉴》上发布广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57、《中国机械工业品牌发展报告》大型画册认刊回执,2006年11月,原告与北京中联通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中国机械工业品牌发展报告》上发布广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58、《中国知名品牌产品分类采购指引》电工和电力设备行业入编协议书,原告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中国知名品牌产品分类采购指引》上刊载广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59、《中国机电设备招标采购年鉴》入选回执,2007年7月,原告北京中招阳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中国机电设备招标采购年鉴》发布广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60、《上海市进出口产品年鉴》认刊协议,原告与《上海市进出口产品年鉴》认刊办公室签订合同,在《上海市进出口产品年鉴》上发布广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61、中国电信黄页刊登确认回函及广告实样,2004年、2006年-2008年,原告与中国电信集团黄页信息有限公司、上海大西洋贝尔黄页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上海黄页》上刊载广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62、短信实名注册证书,原告向短信实名注册服务中心申请注册了“EKDQ”“一开”“一开电器”短信实名,通过短信的方式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63、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书,2007年,原告与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注册“上海一开电气集团.中国”“上海一开电气.中国”“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上海一开.中国”“一开电气集团.中国”等中文域名,在互联网上宣传和保护“一开”商标。
  **、通用网址注册证书,原告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通用网址,开通企业网站,在互联网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65、CNNIC中文域名注册申请及合同,2007年,原告与厦门市中资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一开电气集团.cn ”“上海一开电气.cn”“上海一开电气集团.cn”“一开集团.cn”“一开电气.cn” “一开电气集团.cn”“上海一开电气.cn”“上海一开电气集团.cn”等中文域名,在互联网上宣传和保护“一开”商标。
  66、认证诚信在线合同书,2007年6月,原告与认证诚信在线签订合同,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67、阿里巴巴认证信息的核实和验证,原告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互联网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68、阿里巴巴中国网站服务订单,原告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69、中企动力通用网址合同,原告与中企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中企动力网站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70、工商企业在线(上海)认定协议,原告与上海新世纪三联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工商企业在线(上海)网站上开展电子商务,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71、九鼎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窄告服务购买细则,2007年,原告与九鼎互联(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在“窄告网”上发布广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72、域名注册服务合同,2007年,原告与上海金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递交申请注册域名,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73、广告业务合同,2007年4月,原告与上海西郊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在舒海出租车后窗发布广告宣传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74、《中国工业电器》,原告在《中国工业电器》杂志上刊载广告,宣传原告企业和“一开”“EKDQ”系列产品。
  75、《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订货手册(下)》,原告关联企业上海一开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订货手册》杂志上刊载广告,宣传原告企业和“一开”“EKDQ”系列产品。
  76、《中国新型工业化之路》,原告在《中国新型工业化之路》杂志上刊载广告,宣传原告企业和“一开”“EKDQ”系列产品。
  77、《中国电力建设配套产品及服务推荐目录》,2003年,原告在《中国电力建设配套产品和服务推荐目录》上刊载广告,宣传原告企业和“一开”“EKDQ”系列产品。
  78、《中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手册》,原告在《中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手册》上刊载广告,宣传原告企业及其产品。
  79、《竞争智慧-中国最具影响力的100位民营企业家纪实》,《竞争智慧》对原告法定代表人进行专题报道,宣传原告企业和“一开”“EKDQ”系列产品。
  80、《光荣与辉煌-纪念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系统成立20周年》,在纪念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系统成立20周年发行的《光荣与梦想》大型画册上,原告发布广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81、《江西五金机械信息博览》,原告江西销售公司在《江西五金机械信息博览》上刊载广告,宣传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82、《99上海新产品》,《99上海新产品》对原告的关联企业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进行宣传报道。
  83、《全国重点工程项目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企业推荐目录》,《全国重点工程项目所需主要设备产品及企业推荐目录》对原告关联企业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生产的“EKDQ”系列产品进行重点推荐。
  84、2003年上海(国际)高低压电器及设备展览会会刊,原告关联企业参加上海(国际)高低压电器及设备展览会,并在该展览会会刊的首页刊发大幅宣传广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中国制造业优质产品采购指引》,原告在《中国制造业优质产品采购指引》杂志上刊载广告,宣传原告企业和“一开”和“EKDQ”系列产品。
  86、《理财周刊》,2004年第145期《理财周刊》杂志对原告法定代表人进行了专题报道,宣传原告企业及“一开”和“EKDQ”商标。
  87、《电气应用》 ,2005年,原告在《电气应用》杂志上发布广告,宣传原告企业和“一开”“EKDQ”系列产品。
  88、2005中国国际电力、电工技术与装备(上海)博览会会刊,原告参加2005年中国国际电力、电工技术与装备(上海)博览会,并在该博览会的会刊首页上发布大幅广告,宣传原告企业和“一开”“EKDQ”系列产品。
  89、2006年上海电器行业名优产品汇编 ,原告在《2006年上海电器行业名优》杂志上刊载广告,宣传原告企业和“一开”“EKDQ”系列产品。
  90、《2006年中国工业经济年鉴》,原告在《2006年中国工业经济年鉴》杂志上刊载广告,宣传原告企业和“一开”“EKDQ”系列产品。
  91、《质量振兴在中国》,该杂志在全国部分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展示中对原告进行宣传报道。
  92、《2007年上海工业商业年鉴》,原告在《2007年工业商业年鉴》杂志上刊载广告,宣传原告企业和“一开”“EKDQ”系列产品。
  93、《电气制造》,原告在2007年第6期《电气制造》杂志上刊载广告,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
  94、广告实际状态,原告通过网络(慧聪网、阿里巴巴、中企动力网、中国温州人网等等)、报刊杂志(《乐清日报》、《成功》等等)、户外广告(路牌广告、立柱高位广告、站台广告、出租车广告等等)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对“一开”和“EKDQ”商标进行广泛宣传。
  95-98、2004-2007年原告广告费投入****(摘选)。
  第四部分  原告“一开”和“EKDQ”商标曾经受到保护记录的证据
  99 、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EKDQ”商标在第7类上,遭他人恶意抢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目前该异议申请已被国家商标局受理。
  100、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原告字号简称“上海一开”拼音首字母“SHEK”在第9类商品上,遭他人恶意抢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目前该异议申请已被国家商标局受理。
  101、商标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第三人在第9类商品上恶意抢注与原告“EKDQ”注册商标相近似的“SKDQ”,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目前该异议申请已被国家商标局受理。
  102、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协议,第三人恶意抢注与原告“一开”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同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
  103、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协议,第三人分别在第7类和第12类商品上恶意抢注与原告注册商标“一开”和“EKDQ”相同的商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同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
  104、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协议,第三人在第3、7、8、10、11、13类商品上抢注与原告注册商标“EKDQ”相同的商标;在第8、10、12类商品上抢注与原告注册商标“一开”相同的商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同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
  105、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协议,第三人抢注“EKDQ”相同的商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同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委托其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
  106、商标异议申请书首页和被异议商标档案(部分),第三人在第8、10、13、29、31、32、33、34类商品上抢注与原告注册商标“一开”相同的商标;在第3、7、8、10、11、13、29、30、31、32、33、34类商品上抢注与原告注册商标“EKDQ”相同的商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国家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
  107、注销公函,恶意第三人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盗用原告企业名称开展电子商务,欺骗相关公众,谋取不正当利益,原告请求阿里巴巴注销该商铺。
  108、感谢函,厦门中资源网站注销第三人假借原告企业名称开展电子商务行为,原告致函对厦门中资源网站维护原告知识产权的行为表示感谢。
  109、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查询结果,恶意第三人抢注与原告注册商标“一开”和“EKDQ”相同的网络域名。
  110、侵权产品实样照片,第三人恶意在产品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和商标,严重侵犯原告“EKDQ”商标和原告企业名称的专用权。
  第五部分  原告“一开”和“EKDQ”注册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据
  111、营销网络通讯录,原告已经在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设立销售网点:包括贵州省(黔东南州办事处、六盘水销售处、销售分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办事处、包头分公司、赤峰办事处、通辽办事处、呼和浩特销售公司)、辽宁(葫芦岛销售分公司、本溪办事处、大连办事处)、黑龙江(大庆油田办事处)、云南
  (昆明办事处)、山东(莱芜分公司、济南销售公司、临沂办事处、聊城分公司、德州分公司、菏泽办事处、东营办事处)、广东(韶关分公司、惠阳销售分公司、阳江办事处、梅洲办事处)、福建(漳州办事处、宁德办事处、福州办事处、三明分公司、沙县办事处、龙岩销售分公司)、山西(山阴办事处、晋城分公司、长治办事处、阳泉办事处、太原销售分公司、山西分公司、运城办事处、临汾市分公司)北京(北京办事处)、浙江省(丽水分公司、玉环销售分公司、宁波销售处、杭州直销处、天台办事处、萧山销售分公司、台州分公司)、海南(海南分公司、海南销售分公司)、河北(石家庄办事处、张家口办事处、唐山办事处、邯郸分公司、邢台办事处、宣化分公司、迁安办事处)、河南(洛阳销售分公司、郑州办事处、漯河分公司、开封销售分公司、驻马店销售分公司、平顶山销售分公司、郑州办事处、登封分公司)、湖北(襄樊办事处、黄石销售分公司、荆州分公司、十堰办事处、湖北办事处、武汉销售分公司、宜昌办事处)、湖南(长沙分公司、长沙办事处、抚州销售分公司、郴州分公司)、江苏(无锡市恒创科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扬中办事处、扬州办事处、连云港办事处、张家港办事处、苏北办事处、南京办事处、徐州办事处)、江西省(南昌办事处)、上海(上海嘉定区办事处、上海闸北区办事处、上海九星电器城)、吉林(长春分公司)、陕西(宝鸡办事处、西安办事处)、宁夏(石嘴山办事处、银川办事处)、新疆(化开电器有限公司、新疆销售分公司)等。
  112、各地经销商名片(摘录),原告在全国范围内部分经销商名片,包括上海嘉定区办事处、湖南办事处、内蒙古办事处、杭州办事处、湖北办事处等等。
  113、证书(入网证书、推荐产品证书、交易许可征),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销售网络,销售“一开”和“EKDQ”系列产品。
  114、主要销售业绩,原告向国内各地企业销售“一开”和“EKDQ”牌商品,这些企业包括:中国长城集团有限公司、蓝星石油有限公司、伊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邯郸分公司、首钢矿业、上海宝钢电气有限公司、浙江纳爱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双汇集团、湖南常德市人民政府、本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兰州**区总院、河北三友集团化纤有限公司、(坦桑尼亚)亚新太钢管有限公司、(柬埔赛)马德望电厂、(柬埔赛)国际金三林公司、(柬埔赛)国防部自来水公司、山东冠州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高塘热电厂、山东光明特钢、山东冠星纺织集团、山东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烟台北海电气有限公司、内蒙古苏里格天然气有限公司、浙江宝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通集团、上海金铂尔电器有限公司、河南南天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大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青海西宁监狱、黄山新区制药厂、河南平顶山供电局、新疆阿舍勒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农五师电站、新疆农二师电站、贵州紫金矿、江西崇义牛鼻龙拢电力有限公司、福建宁德市铁厂、福州市平和电力公司、河北秦皇岛供电站、内蒙古华能集团、上海超压电器有限公司、河南省登峰市刘庄煤矿、宝丰县水泥有限公司、西安高压开关厂、上海天正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荣程联合钢铁集团、西安西高开关厂、平高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兰天集团、96151部队**需处等400多家国内外大中型企业提供“一开”和“EKDQ”产品。
  115-118、2002-2006年销售合同(部分),2002年至2006年,原告及关联企业上海一开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将产品销往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
  119、2000-2007年******专用****(摘选),2003年-2007年,原告及原告关联企业上海一开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将“一开”和“EKDQ”系列商品销往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北京、山东、新疆、甘肃、宁夏、陕西、天津、河南、浙江、江苏、湖北、福建、安徽、江西、上海、四川、湖南、重庆、海南、广西、贵州、广东等地。
  120、上海市2004年工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据统计,20004年原告“一开”和“EKDQ”系列产品销售收入为91,766,910元(约0.9亿元)。
  121、上海市2005年工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据统计,20005年原告“一开”和“EKDQ”系列产品销售收入为287,276,001.23元(约2.9亿元)。
  122、上海华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经上海华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计,原告2006年“一开”和“EKDQ”系列产品销售收入为508,440,289.65元(约5.1亿元)。
  123、上海电器行业简讯,据上海市电器行业协会主办的《上海电器行业简讯》(2007年第1期)报道,2006年原告生产的“一开”和“EKDQ”牌中压开关柜年销量位居同行业第三名。
  124、企业综合实力证明,2007年5月,上海市电器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对原告企业经济规模、市场效益,以及“一开”和“EKDQ”商标的使用状况、知名度、美誉度等情况予以证实。
  125、原告在国内外注册商标情况,为加强对一开商标的保护,原告在第1、5、6、7、8、19、21、28、30、37、39、40、41、42、类商品上申请“EKDQ 一开”商标,同时原告委托有关代理组织向国家商标局提起了“EKZD”“EKDQ”“一开电气”在第9类商品上的注册。
  第三组证据:被告侵权的证据
  126、被告侵权产品照片复印件,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一开”和“EKDQ”商标。
  127、被告侵权产品销售广告,被告在《贵州商报》、《凉都晚报》上刊载广告其,使用“一开”和“EKDQ”商标。
  128、被告交易文书复印件,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一开”商标。
  被告贵州圣安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1、我在“笔记本、笔筒”等文具上使用“一开”和“EKDQ”商标,不侵权:第一,原告生产和销售电气产品,而我销售的是“笔记本、笔筒”等文具,两者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用户等都不一样,所以不侵权;第二,原告没有在“笔记本、笔筒”等文具上注册商标,所以我在“笔记本、笔筒”等文具上使用“一开”和“EKDQ”就不侵权。2、另外,我们是小公司,没有盈利,现在已经不卖了,被告要求我们赔偿五万元,没有依据。3、最后,我们认为我公司不侵权,不应赔偿。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未提出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在第九类的“变压器”等上,而被告销售的商品为“笔记本”,“笔筒”等文具,因而原告关于商标方面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认为,原告在其起诉状中要求对其第1497781号“一开”和第1497855号“EKDQ”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而原告第1-6号为其权利凭证,系原告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础;第7-40证据是“一开”和“EKDQ”商标及原告所获等的各项荣誉;第41-50号证据是“一开”和“EKDQ”商标创立于1998年,持续使用已达10年之久的使用证据;第51-93号证据是原告与相关媒体企业签订合同,通过印刷品、报刊杂志、路牌、立柱高位广告、互联网、展会、纪念品、日用品小广告等方式对“一开”和“EKDQ”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宣传广告在全国范围内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第94号证据是原告在全国范围内宣传“一开”和“EKDQ”商标宣传实样;第95-98号是2004年至2007年原告支付各种广告费的****(部分);第99-110号证据是原告“一开”和“EKDQ”商标曾经受到保护的记录的证据;第111-119号证据是原告在全国各地的经销商****、部分销售合同、销售****;第120-124号证据是证明原告商品产量、销量等等的审计报告、官方的证明;第126-128号证据是被告涉嫌侵权的证据。上述证据与第1497781号“一开”和第1497855号“EKDQ”商标知名度的认定密切相关,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因此,原告的上述证据均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但原告的第125号证据为原告进行了防御注册的相关举措的证据,该证据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知名度并无关联,我国商标法亦未对防御商标的效力作出定义,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作为定案证据。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系第1497781号“一开”和第1497855号“EKDQ”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第1497781号“一开”和第1497855号“EKDQ”商标核准使用在第9类“配电箱、配电盘、母线槽、变压器、电缆、电线、调压器、稳压电源、高低压开关板、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商标的有效期至2010年12月27日。
  原告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了上述商标,并且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和宣传,该商标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经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评定,原告生产的“一开”牌电气产品被确认为“中国名牌产品”;2005年,经中国市场品牌管理联合会审查,授予原告生产的“一开”牌高低压开关柜系列产品为“中国知名高低压开关柜十佳放心品牌”。2006年9月,中国质量检验协会确认原告“一开”和“EKDQ”系列产品为“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06年11月,经中国品牌建设大会组委会专家组评议通过,决定授予原告“中国国际品牌建设十大领**企业”;2006年9月,上海电器行业协会授予原告“2006年度上海电器行业名优产品”荣誉称号。
  原告成立至今“一开”和“EKDQ”系列产品的销售地域已经覆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东、新疆、甘肃、宁夏、陕西、浙江、江苏、湖北、湖南、广东、福建、安徽、江西、四川、贵州、海南、广西等全国大部分区域,2004-2006年原告“一开”和“EKDQ”系列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91,766,910元(约0.9亿元)、287,276,001.23元(约2.9亿元)和508,440,289.65元(约5.1亿元),据上海市电器行业协会主办的《上海电器行业简讯》报道,2006年原告生产的“一开”和“EKDQ”牌开关柜年销量位居同行业第三名。
  被告贵州圣安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7月在《凉都晚报》、《贵州商报》上刊载广告销售“一开”和“EKDQ”牌办公用品,原告工作人员在被告处购得带有“一开”和“EKDQ”标志的笔记本和笔筒数个,被告在其出具的销售收据上使用了“一开” “EKDQ”文字。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涉案的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上述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做出了严格的限定,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有必要进行跨类保护,并且该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要求,才得认定商标驰名这一事实。
  原告的第1497781号“一开”和第1497855号“EKDQ”商标核准使用在“配电箱、配电盘、母线槽、变压器、电缆、电线、调压器、稳压电源、高低压开关板、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从商品类别上看,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第9类,而被告的文具商品属于第16类,上述商品与原告核定使用商品显然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从实际发生混淆的可能来看,原告生产和销售的电气产品与被告销售的笔记本、笔筒等文具用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类似商品。本案中,原告以其在第9类上注册的第1497781号“一开”和第1497855号“EKDQ”商标,主张被告在第16类商品上使用“一开”和“EKDQ”商标构成侵权,属于请求注册商标权的跨类保护。因此,对原告所有的第1497781号“一开”和第1497855号“EKDQ”注册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是判定本案诉争之侵权与否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受保护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本案中,(1)原告自1998年以来一直持续使用 “一开”和“EKDQ”商标,至今已有十年之久;截至到2007年9月原告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东、新疆、甘肃、宁夏、陕西、浙江、江苏、湖北、湖南、广东、福建、安徽、江西、四川、贵州、海南、广西等全国大部分区域建立了销售网络,2004-2006年原告“一开”和“EKDQ”系列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91,766,910元(约0.9亿元)、287,276,001.23元(约2.9亿元)和508,440,289.65元(约5.1亿元),据上海市电器行业协会主办的《上海电器行业简讯》报道,2006年原告生产的“一开”和“EKDQ”牌开关柜年销量位居同行业第三名。(2)原告投入了巨资、长时间、连续地通过各种形式、在专业和主流媒体上、在全国范围内对该商标进行了持续宣传,据统计2004年的广告投入为100万元,2005年为270万元,2006年为430万元,该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3)经过原告持续良好的经营,原告“一开”和“EKDQ”商标、产品以及原告企业被授予多项荣誉如“中国名牌产品”、“中国知名高低压开关柜十佳放心品牌”、“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06年度上海电器行业名优产品”等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美誉度;(4)原告“一开”和“EKDQ”商标被他人多次在多各类别上遭他人恶意抢注,原告有积极保护商标的记录。因此,原告的第1497781号“一开”和第1497855号“EKDQ”注册商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可以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销售的笔记本、笔筒等文具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第1497781号“一开”和第1497855号“EKDQ”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其商标,并在其对外宣传和商业交易文书上使用了“一开”商标。尽管文具和原告第1497781号“一开”和第1497855号“EKDQ”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既不属于相同商品也不属于类似的商品, 但被告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在商品来源上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会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出处与原告在经营主体和商业信誉方面有着某种联系,破坏了原告与“一开”和“EKDQ”商标来源上的对应关系,损害了原告作为第1497781号“一开”和第1497855号“EKDQ”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构成了对第1497781号“一开”和第1497855号“EKDQ”商标合法权益的侵权。
  综上所述,原告作为第1497781号“一开”和第1497855号“EKDQ”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销售、宣传“一开”“EKDQ”笔记本、笔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应予以制止,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称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由于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被告仅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圣安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第1497781号“一开”和第1497855号“EKDQ”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1050元,由被告贵州圣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元 **
  审 判 员 刘 靖
  审 判 员 程 瑶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佑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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