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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院有限公司等合同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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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院有限公司等合同诈骗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合法刑初字第0001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重庆市××医院有限公司。

  被告人×××。2012年5月16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辩护人××,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蹇××。2012年5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2]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重庆市××医院有限公司,被告人×××、蹇××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重庆市××医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1月由被告人×××、蹇××与颜××、周×共同出资成立。被告人×××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并担任医院院长。被告人蹇××系公司监事,担任医院副院长。2010年3月11日,××医院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10年4月21日、2010年9月1日,××医院分别与重庆市合川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分别签定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成为一家合作医疗保险、救助定点服务单位。2010年8月至2012年2月,××医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保合同过程中,经被告人×××、蹇××共谋后,通过联系乡村医生及亲戚朋友获得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人员的参保资料,并授意医院医生、护士伪造住院病历、护理记录等资料,采取“空挂床位”、虚开费用等手段,骗取国家合作医疗补偿金人民币118404.04元、民政救助资金人民币36501.44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单位重庆市××医院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退赔赃款154005.4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周小川、颜××、周×、左×、阙××、蹇××、余××、张××、唐××等人的证言、案件移送书、捉获经过说明、××医院设立申请书、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股东会决议、任职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服务协议、统计表、汇款凭证、说明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重庆市××医院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医保合同过程中,采取“空挂床位”的作案手段,骗取国家合作医疗补偿金、民政救助金,数额较大,系单位犯罪,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对单位处以罚款。被告人×××、蹇××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亦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重庆市××医院有限公司及其被告人×××、蹇××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蹇××坦白认罪,本院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重庆市××医院有限公司违法所获的赃款,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被告单位退赔了全部赃款,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重庆市××医院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66000元。

  二、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对被告单位重庆市××医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的赃款154005.4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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