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中银律师】出售住房征收20%个税 1994个税法已有
关键词:房产纠纷 中银律师 南京律师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熙喜 4月11日,复旦大学管理学院著名会计教授李若山在一个会议间歇告诉《证券市场周刊》记者,新“国五条”规定出售住房将征收20%个人所得税,并非新近创设,早在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就已有明确规定。

  “政府应该向个人合理的解释这一信息,以免公众误读”,李若山表示,“企业所得也要征税,道理是一样的。”

  汉宇地产市场部经理付伟提供给《证券市场周刊》的资料也显示,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包括工资、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11项个人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20%。“房产转让属于财产转让,”付伟解释,这一规定一直沿用到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修正版,“只是在1998年取消单位福利分房的房改前,几乎没有个人房屋买卖,以后又被人遗忘。”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牛方兴律师告诉记者,中国法律不可谓不健全,可惜的是很多法律根本没有执行。

  据付伟提供的资料,1999年《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明确征税办法及免税条件: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退税;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用房,免税。“此时征税办法出台,但很难操作和有效征税,”付伟表示。

  2006年《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修改了征税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能核算原值,法定征税,差额的20%征税;不能核算原值的 ,核定征税,房屋总额的1%-3%征税。

  2010年9月29日颁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直到 2013年3月1日,“国五条”实施细则规定,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业内人士表示,房地产差额征20%的所得税一以贯之的法律逻辑的,是有法律依据。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点击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