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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13)2号:废止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南京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
  
  (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月14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429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九批)
  
  (见: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yjdt/201301191000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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