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问律师

  本网站为公益性质,由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中银律师事务所支持,十佳青年律师领衔,整合江苏、南京律师资源,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诉讼费计算律师费查询省高院文件查询司法解释RSS订阅

  案件代理联系电话:15251840888
  咨询合作联系方式:QQ 57641064

联系律师
南京律师网
祝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关键词:南京律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刑事律师
祝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11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某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章玉舟,上海市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某某及其辩护人章玉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祝某某于1997年开始经营邮票买卖。2012年1月起,被告人祝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出售的邮票系伪造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票面额的价格购买了9个品种的邮票合计112447枚,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367,426.8元,并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以优惠折扣价格出售邮票,后被告人祝某某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向孟某出售邮票10000枚,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4,000元,后被查获。至案发,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祝某某处查获102447枚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313,426.8元的邮票尚未出售。经鉴定,上述邮票均系伪造品。
  2012年12月26日,被告人祝某某在其居住地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孟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提样、鉴定结论、淘宝网交易记录、旺旺聊天记录、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中国邮票博物馆邮票鉴定室出具的鉴定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祝某某在明知他人出售的邮票系伪造的情况下,为了牟利仍予以购买后出售,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祝买入的其中合计票面金额31万余元的10万余枚邮票尚未实际卖出而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家属能够帮助其退缴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祝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祝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已预缴的不再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禁止被告人祝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邮票买卖经营活动。
  被告人祝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服从公安、社区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在日常生活和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波
审 判 员 李 俊 英
人民陪审员 戴 雨 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轶 

点击返回首页